墓地是不允许私人自由买卖的,购买后就只拥有使用权。只有早年的一批墓地才有合法买卖的权利。
《殡葬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。埋葬骨灰的单人、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,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,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。墓位(格位)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十年,逾期,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。
《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公墓墓位(格位)使用期满后,超过一年仍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,其墓位(格位)由公墓单位收回,骨灰(遗体)集中安葬。《办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社会公共墓地一次性收取墓位(格位)管理费不得超过20年。
依据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》和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》的相关规定,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。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,明码标价。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商品,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(火葬区)或死亡证明(土葬改革区),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。
《合同法》第52条、第58条规定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,应属于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合同。因此私下签订的墓地转让合同,属无效合同,是不受法律保护的。